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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是“挂靠”惹的祸 发布时间:2013-07-05浏览次数:2581

    近日,我院民二庭法官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起诉来院,称其为被告承接的工程提供不锈钢建材,被告工地负责人2010年出具欠条确认欠款,原告在多次催要货款无果的情况下只能通过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被告在庭审中称,原告所谓的“被告工地负责人”只是临时挂靠在被告名下,并非经被告授权对账的工作人员,且原告的起诉也已超过2年的诉讼时效。双方为此在法庭上各执一词,庭审陷入僵局。承办法官在仔细询问了双方当事人业务往来具体经过后,分别做原、被告工作。面对法官的单独询问,被告承认工程确为被告所接,但实际施工人即在欠条上签字的袁某在挂靠被告期间多次借被告名义购买材料用于其他工程项目,到处欠款,使被告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被告现已向公安机关报案。考虑到原告实际供货的确是送货到被告承建的工地,经法官做调解工作,被告同意支付该部分款项,原告从减少自身损失的角度考虑同意了该方案,双方当即履行了交付款手续,该案就此审执一步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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