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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无着,多做工作双方和解 发布时间:2013-07-05浏览次数:
    2012年2月15日,原告任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彭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任某受伤。后任某将彭某诉至法院,经法院认定彭某应赔付任某的医疗费等损失共计170840.46元。判决生效后,彭某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赔付义务,任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就彭某的财产线索分别向常州市车管所、房产登记中心、住房公积金中心、各大银行进行查询,经查,彭某除有六万多住房公积金及补贴外,名下无房产、无汽车,银行存款也不足90元。4月24日,执行人员至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提取彭某的公积金32730元和补贴27640元,但常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反馈彭某名下的公积金已用作公积金贷款无法提取。后执行人员再次向常州房产登记中心查询彭某名下的房产情况,但经该中心电脑查询,彭某名下仍无房产信息。
    5月的一天,执行人员来到彭某工作的某公司找到彭某,彭某见到执行人员表示现在没有能力履行,工资也没多少,等有了钱再说吧。面对彭某两手一摊的情况,执行人员随即通知彭某下周二到法院与任某协商如何处理该案。
    针对彭某系外地人,虽在某公司工作,但工资收入不高,若强行每月扣划其部分工资,可能会导致其辞职而扣划不了多久。在周二的协商会上,执行人员多次对彭某进行思想教育工作,希望其积极履行判决,并就本案提出了两种执行方案,一次性付出10万元了结,或先付几万元,余款分期支付,当天彭某并未表态,称要回去考虑一下。执行人员给了彭某三天时间考虑,并确定了下次的谈话时间。本月28日上午9时,执行人员再次组织双方协商,彭某仍无解决方案,执行人员继续做其思想工作,并根据彭某的情况不断调整着和解方案,直到下午1点10分,任某、彭某就赔偿款的支付达成了和解协议,即彭某于2013年8月1日前支付30000元,于2014年1月30日前支付20000元,余款自2014年起每年年底支付10000元直至付清,如有一期未按协议履行,任某可以按原判决书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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