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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案件分析案情,多做工作和解结案 发布时间:2013-07-05浏览次数:
    原告史某因离婚纠纷将被告何某诉至法院,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协议离婚,原告史某自愿放弃双方共同所有的房产即新北区南博湾的一套房屋的产权份额,该房屋归被告何某一人所有,被告何某应于2013年5月8日之前一次性支付原告史某房屋归并款人民币36.8万元。
   案件调解后,何某未按调解书履行相应义务,史某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找何某谈话,何某称两人结婚时史某父母因何某家境一般,对何某不关心,且在逢年过节时提出超出何某能力范围的要求,后来致使夫妻矛盾不断最终导致离婚。现在何的母亲住在房子里,身体也不大好,何现在工作收入有限,无力支付执行款。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执行人员调整了执行思路,并将史某及其父母也约至法院进行调解,通过数小时的思想工作,最终双方就本案自行达成了和解协议即何某将座落于常州市新北区南博湾的某套房产抵偿本案应支付史某的欠款合计369395元,何某放弃对该房的产权;史某向何一次性支付补偿款11万元,该房产的产权归史某独立所有,该房产的贷款38万余元由史某负责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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