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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网络黑客来袭,还是案外另有隐情? 发布时间:2013-08-08浏览次数:
    我院民三庭于今年上半年审理一起涉外不当得利案件。虽然看似一起普通的不当得利民事案件,但随着庭审调查的继续,案情更显扑朔迷离,到底谁在撒谎,该起案件背后是否隐藏了网络刑事犯罪,一个个谜团正等待司法机关一一解开。
    原告是在也门共和国注册的一家贸易公司,所有人系一位也门人。2011年12月19日,原告与浙江省台州市某阀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台州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台州公司向原告提供阀门及龙头,货款共计196814.68美元,为此原告需先行支付预付款20000美元给台州公司。2012年1月10日,台州公司向原告发出电子邮件,邮件附件中所载账户信息是台州公司在台州的银行账户,但原告收到以台州公司名义发送的电子邮件,其附件中所载系被告的账户信息,而邮件正文与台州公司所发邮件内容完全相同。原告因疏忽大意,未发现账户开户行拼音中包含“Changzhou”,于2012年1月12日,按其收到的邮件中载明的账户信息,通过银行电汇方式,将本应支付给台州公司的预付款汇给了被告常州某进出口有限公司,其原告在汇款信息中注明系某合同项下的购买阀门货款。汇款后,台州公司称未收到该笔款项,原告经向银行查询,遂发现上述错误。为此原告曾委托中国公民张某与被告公司交涉未果。因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人民币12646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被告辩称,其与非洲尼日利亚一名商人之间存在关于出口皮鞋的贸易往来。涉案款项系该尼日利亚汇商人汇给被告购买皮鞋的定金,且被告已经向对方交付所购货物。该尼日利亚商人在电子邮件中告知被告该笔电汇款项是其支付给被告的购货定金。
    本案涉及的两外籍公司一个属于亚洲国家,一个属于非洲国家,均与我国境内公司从事货物买卖交易,为何在国际支付方面会发生本案纠纷,真相究竟在哪里?本案仍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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