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受理了我院首起姓名权纠纷。
原告周某称:本人系南京人,长期居住在南京市区。2012年,东台市人民法院的一起执行案件牵涉到了本人,根据东台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我系常州某公司股东,由于公司歇业已经满一年,而作为股东的我等人未依法对公司尽清算责任,现公司对外欠款,法院缺席判决我与另一股东在未尽清算责任所形成损失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案件生效后,在执行阶段,东台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冻结了我的银行账户。同年11月份,我向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该局经调查后答复,某公司向该局提交的股东会决议和公司章程等材料中,你的签字均非其本人所签,材料均非其真实意思表示。
周某认为某公司的上述行为已经侵犯了其姓名权,由于某公司已经于2009年被吊销营业执照,周某遂将某公司其他股东作为被告诉至本院。
目前,本案正在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