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工作机制 缓解执行压力
发布时间:2013-09-12浏览次数:
为提高执行干警工作积极性,有效缓解局内案多人少的办案压力,通过民主推荐和院党组讨论通过,执行局从6名经验丰富的执行助理中任命四名执行员从事执行实施工作。执行员具有以下特点:
一、素质全面,能够参与案件的每个环节。在选拔条件上要求执行员有从事执行工作三年以上的经验、有扎实的法律功底、良好的身体素质和熟练的计算机操作能力。被挑选出的执行员既具备了一个执行案件承办人的基本素质又能担当起一名书记员处理文书、装订卷宗的工作。
二、老兵新将,能够带动全局的办案积极性。四名执行员都是执行局的老兵,在执行条线上已经奋战多年。但是由于没有通过司法考试、编制等诸多限制,他们的能力长期无法得到全面的发挥。执行员制度的实施给了他们一个展示自身能力的平台,也给执行局的工作增添了新动力。
三、定位明确,即赋予权力又给予制约。执行员的定位非常明确,只拥有实施权,不具有裁决权,这使得他们的权力得到制约,使得执行案件具有可控性。执行员不得行使下列执行裁判权:(1)作出审查案外人异议的决定;(2)变更、追加被执行主体;(3)中止、终结执行案件;(4)组织执行听证;(5)审查拘留、罚款、仲裁、公证等事项;(6)其他涉及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