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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补偿涵义广 调解协议难推翻 发布时间:2013-10-11浏览次数:

    魏某是常州人,其在江阴与73岁的老人井某发生交通事故,井某死亡。魏某未与保险公司联系,在与井某家属协商赔偿事宜时签署了一份手写的赔偿协议,约定赔偿井某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一切损失共计33万元。协议后次日,双方在交警部门的人民调解工作室调解人员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并出具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约定:魏某一次性赔偿井某家属因井某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扶养费、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抚慰金及一次补偿等经济损失共计33万元,余款11万元由魏某于2013年1月18日前一次性付清。人民调解协议书出具当日,交警部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魏某与井某负事故同等责任。嗣后,魏某经与保险公司咨询,得知在协商赔偿时井某家属对井某年龄及井某母亲的抚养人数均有隐瞒,且当时交通事故认定书未出,是以魏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基础来协商的,故魏某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无效,不愿再支付11万赔偿款,只愿意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赔偿。经法庭审理查明,人民调解笔录并未对井某方损失进行分项计算,仅对总赔偿额予以确认,故协议有效,魏某需支付剩余赔偿款。
    本案具有一定启示意义,在发生交通事故进行赔偿协商时,为确保自己权益得到合法保护,应当通知保险公司或咨询法律专业人员,确定相应赔偿数额,若如本案魏某般事后反悔,很难举证证明协商时对方存在隐瞒一事。因人民调解协议约定了“一次性补偿”,无法按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进行计算,即便井某方当初存在隐瞒事实的行为,魏某也得为自己的疏忽大意“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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