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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我院民二庭审结了一起确认合同无效纠纷。原告请求确认其为第三人向被告的借款而与被告签订的保证合同无效。在本院受理该案前,原告早已想公安部门报案,且公安部门已正式立案侦察,但原告仍以同一事实向本院起诉,且未向本院提供公安部门立案的相关手续。经承办法官主动向公安部门了解并复制立案手续后,询问原告,原告才承认上述事实。承办人向原告进行了法律释明,原告才认识到存在的问题,主动向本院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