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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民二庭审结了原告常州某混凝土公司诉被告上海某建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通过庭审,承办法官发现被告在原告起诉后已全额付清货款本金,原告依据补充协议向被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针对违约金是否应支付、应支付多少发生争议。被告对原告主张违约金无异议,但认为标准过高,要求法院裁量。鉴于被告的违约行为并未对原告造成多大实际损失,通过承办法官分别做双方工作,双方各自作出让步,最终就赔款事宜达成一致意见,被告主动将约定款项支付原告,案结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