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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机突失踪,因欠货款未支付
发布时间:2013-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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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二庭受理了一起原告李某(反诉被告)诉被告常州某工程机械公司(反诉原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向常州某工程机械公司购买挖掘机一台,约定分期付款,但李某仅支付部分货款,尚余六万余元未付,常州某工程机械公司遂依双方合同约定将李某所购的挖掘机拖回,李某起诉来院要求解除合同,返还其已经支付的货款290000元,常州某工程机械公司提起反诉要求李某支付余款并承担违约金及其拖车的费用。该案现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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