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款签字需谨慎
发布时间:2013-12-20浏览次数:
民二庭受理一起原告某混凝土公司诉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原告向被告承建的某工程供应混凝土,因被告结欠原告货款,原告遂起诉来院。庭审中双方对供货金额无异议,但对其中一笔付款双方存在争议,该付款凭证由原告经办人签字,金额为350000元,被告陈述该350000元由200000元承兑及150000元现金构成,原告陈述仅收到200000元承兑,未收到现金150000元,金额350000元为被告后添加,但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原告当日收到付款350000元本院予以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