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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在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经法院判决,肇事车辆投保交强险以及商业险的保险公司赔偿了原告大部损失,但原告自己亦承担了20%的损失。原告曾向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人身意外险,遂要求该保险公司赔偿。该保险公司以原告的损失已得到赔偿为由拒绝赔偿。经承办法官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详细的法律释明,双方均对是否应赔偿、应赔偿的份额获得了全面、客观的认识,并达成了一致意见,使案件得以圆满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