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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新司法解释出台,发票的适用成焦点 发布时间:2013-12-20浏览次数:
    民二庭受理苏州某公司诉常州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公司向常州公司供货,开具增值税发票524597.38元,但常州公司拒不支付货款,遂苏州公司向我院起诉要求常州公司支付货款。苏州公司向我院提交了开具给常州公司的增值税发票,要求常州公司按发票金额支付货款,但常州公司却以并未收到开具金额的货物为理拒不支付,而苏州公司交货的凭证并不完备,有的已遗漏,有的并没有常州公司人员的签收。苏州公司则提交了新司法解释出台前的胜诉判决为证要求法院支持其诉请,而常州公司则抗辩在司法解释出台后要以实际送货凭证金额为主张标的。本院依据买卖合同法新司法解释的精神,判决常州公司按送货凭证的金额支付货款。苏州公司依法提起上诉,该案现在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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