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挂名”股东引发的纠纷
发布时间:2013-12-20浏览次数:
近日,民二庭受理了金某诉黄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金某和黄某原为某公司股东,因黄某预转出该公司股份,金某与黄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由黄某接收金某的股份,黄某支付金某股权转让款,双方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一份。次日,双方去办理股权变更登记,由于金某将股权全部转让给黄某导致该公司成为一人有限公司,一人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在注册要求及股东责任上有很大区别,故黄某将受让的金某的股权一部分登记在自己的名下,一部分登记在自己亲戚名下。现股权变更登记已完成,黄某却只支付部分股权转让金,黄某已未接受全部股权为由拒不支付剩余股权转让款,金某遂起诉来我院要求黄某支付,该案现在进一步审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