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需谨慎,法律岂能当儿戏
发布时间:2013-12-20浏览次数:
现在,离婚的人越来越多,一些人为了达到尽快离婚的目的,在签订离婚协议时满口答应对方的要求,事后却以种种借口不肯履行义务。特别是父母在离婚时将财产赠与给子女,离婚后为赠与能否成立闹上法庭,近年来逐渐成为法院受理案件的新现象。
原告谢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芬与被告谢某东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12月25日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于2012年2月24日协议离婚,并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书约定:“夫妻现在现金三十万,全归谢某所有,在2012年3月5日前,男方必须将三十万全部存在谢某的账户上,这笔钱在甲、乙方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只可用于女儿上学。等女儿工作后全部交给女儿。”因被告谢某东到期未按约定履行义务,原告谢某遂起诉来院要求被告按照约定交付30万元现金。被告认为自己以实际行动撤销了对原告的赠与,因为李某芬与自己离婚后,教唆原告不叫被告爸爸,让被告深感心寒,被告多次向李某芬表达了撤销赠与的意思,也没有向原告交付该财产,是以实际行动撤销了对原告的赠与。
新北法院少年庭经审理认为,该离婚协议书,是经过婚姻登记机关审查确认,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具备法律效力,其中关于赠与的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男女双方均具有约束力。赠与人明确表示将赠与物赠给未成年人个人的,应当认定该赠与物为未成年人的个人财产,不存在能够再撤销赠与问题,故于近日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