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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法院建立健全七项机制积极推进刑事和解工作 发布时间:2013-01-04浏览次数:
    去年至今,新北法院共对64件案件适用刑事和解程序,达成刑事和解的58件,其中对被告人免予处罚1件,判处缓刑52件,给予减轻、从轻处罚的5件。在启动刑事和解程序的案件中,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并通过和解程序撤回起诉的15件。
    一是建立健全法检对接机制。与区检察院联合出台《关于开展刑事和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对于刑事和解工作的具体措施作了明确和规范。加强法检衔接配合,对于在审查起诉阶段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或未能及时履行协议的案件,由检察机关随案移送调解概况,便于法院针对性开展工作。经法院主持,立案前双方和解的,则将相关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并由其建议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
    二是建立健全案件评估制度。案件受理后,在庭前阅卷阶段,承办人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情节、危害结果、被告人的主观罪过、悔罪表现、从宽处理后是否会导致再犯以及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掌握的调解工作情况,判断案件是否符合刑事和解条件。符合条件的,由承办人向被告人、被害人以及双方亲属了解和解意愿。
    三是建立健全社会参与机制。在组织对话和解的过程中,邀请当事人所在地司法所、派出所、居委会或村委会参与,借助基层调解组织的劝诫和乡人亲朋“老娘舅”式的开导,促进关系修复及达成和解。
    四是建立健全检察监督机制。检察机关对案件是否属于刑事和解范围、和解双方是否自愿、和解协议内容是否合理以及有无违法内容等进行监督,确保不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背善良风俗和社会公共道德。
    五是建立健全案件回访机制。对于经刑事和解程序结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定期走访被害人,了解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对于刑事和解过程中当场履行完毕的协议,征求被害人关于矛盾化解情况的意见,防止矛盾复发。
    六是建立健全被害人救助机制。对于确因被告人经济条件影响其赔偿能力,无法实现足额赔偿的,被告人能真诚悔罪,且被害人、被害人家属接受被告人悔罪行为表示愿意谅解的,启动被害人救助基金,帮助其弥补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七是建立健全被告人帮教机制。对于被判处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被告人,联合被告人所在地司法矫正机关,定期开展帮教工作,提高思想改造、行为矫正的工作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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