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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高新法院案件入选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发布时间:2013-12-20浏览次数:
    资源环境问题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公众普遍关注度高。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紧紧围绕建设美丽中国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实行最严格的源头保护制度、损害赔偿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完善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制度,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强调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严格实行赔偿制度,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为此,省高院从2012年以来审理的环境保护案件中,选取了10件典型案例向社会公布。其中常州高新法院处理的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诉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土壤污染责任纠纷案入选这次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件。
    2012年间,被告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先后四次将公司生产中产生的废铁泥等工业废渣交由倪某等人私下进行掩埋处理。倪某等人将四批化工废渣运至常州市新北区西夏墅镇进行掩埋,造成当地土地严重污染。在倪某等人第四次进行废渣掩埋时,被常州市新北区环保局当场抓获。经询问,倪某等人称其掩埋的工业废渣系由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后经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对废渣成分进行检测,证明该工业废渣为“极毒”,且与被告厂区内生产的化工废渣成分一致。据此,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于2012年9月17日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环境保护公益诉讼,要求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依法承担土壤污染侵权责任。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出庭支持原告起诉。常州高新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经细致的工作,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由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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