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高新区法院受理了首起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奚某原居住在巢家村委中村5号,现隶属于巢湖社区。2003年12月,奚某因病去世。奚某生前无兄弟姐妹,一生未婚,父母早于其去世,且本人长期患有精神病,无劳动能力,因此,奚某生前所需的口粮、柴草、生活费等先后由其所在的生产队、大队及村民小组、社区负担。2003年初,奚某因病住院,同年12月去世,巢湖社区承担了其住院期间及后事处理的费用。
奚某原居住的房屋被拆迁,2004年4月,奚某经安置取得了现位于泰山三村的一处安置房。现因涉及到该处房产的房产证办理等事宜,巢湖社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认定上述财产无主,应收归集体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