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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院对首例“双被告”行政案件进行网络直播 发布时间:2015-06-11浏览次数:

   我院于6月4日下午开庭审理了一起不服工伤认定的行政案件,根据新《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本案被告为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常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作出维持原行政行为复议决定的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作为我院第一起开庭的“双被告”案件,该案采取了庭审网络直播、组织人社局系统及公安系统八十余人旁听及电视媒体采访宣传等方式。本案案情较为新颖,因涉及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作为电子证据使用的效力,属行政审判中新类型案件,本案将择日宣判。
   原告陈某系别墅样板房客服,在中午吃饭时从C2样板房至C11样板房途中,走到路边绿化草坪上不慎掉落泥坑受伤。对陈某受伤原因是否为工作原因,各方当事人存在较大争议。陈某诉称其是为了确认样板房内灯有没有关闭,才走到草坪上,且看到草坪上有纸团,试图捡起时掉落坑中。而用人单位辩称中午并不需要确认灯是否关闭,且有保洁员负责环境清洁,陈某走到草坪上是为了拍石榴树的照片,并提交陈某在同事微信朋友圈的聊天记录截图为证。陈某不认可该微信内容,并在庭审时提交受伤次日早上与其姐姐的微信记录,证实其受伤是为确认关灯且捡拾纸团而致。被告辩称单位提交的微信截图与被告调查、勘查内容相符,且陈某在工伤认定程序时未明确陈述其诉称的受伤过程,也未提交庭审时提供的微信反证,应当认定原告陈某非工作原因受伤,不应认定为工伤。
    微信记录作为本案的电子证据,其效力存在争议。旧《行政诉讼法》并未将电子证据作为证据类别进行规定,在2015年新实施的《行政诉讼法》则明确作为证据使用。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四条规定,以有形载体固定或者显示的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以及其他数据资料,其制作情况和真实性经对方当事人确认,或者以公证等其他有效方式予以证明的,与原件具有同等的证明效力。该案中出现了内容截然相反的两份微信证据材料,如何认定该证据的证明效力是行政审判中面临的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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