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度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预算公开
一、部门概况
(一)主要职责:依照法律规定审判由基层法院管辖的刑事、民商事、行政、知识产权等案件;依法行使司法执行权和司法决定权,执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家行政机关申请执行的案件和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调查研究审判工作中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疑难问题,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司法建议;参与社会治理,在审判工作中宣传法治,教育公民自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指导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其他应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的工作。
(二)2016年工作总体要求和主要任务:2016年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全面开启“十三五”征程的开局之年,同时也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关键一年。围绕这一目标,区法院的总体工作思路是: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为引领,切实加强“五项能力”建设,积极稳妥推进司法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现代化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努力为我区“十三五”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三)内设机构:政治处、办公室、研究室、监察室、鉴定科、行装科、审监庭(审管办)、诉讼服务中心(立案庭)、刑庭、少年庭、民一庭、民二庭、知识产权庭、行政庭、执行局、法警大队、孟河法庭
下属事业单位1个:新北区审务保障中心,经费管理纳入法院部门预算,统一核算。
(四)部门收支预算编制的相关依据及测算分析情况
2016年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严格按照“量入为出、勤俭节约、统筹兼顾、收支平衡”的预算编制要求,按照财政政策规定以及审判工作开展的实际需要编制部门预算,主要依据单位人员情况编制基本支出,依据单位审判工作开展的需要编制项目支出,重点保障办案业务经费,从严控制“三公”经费。
二、2016年度部门预算表
(一)新北区人民法院部门收支预算总表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收支预算情况。
1.收入预算
(1)财政拨款:指由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财政拨款数 。
(2)一般公共预算:包括预算内拨款、纳入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行政执法经费、专项收入。
(3)财政专户管理资金:包括专户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
(4)其他资金:包括会费、定向捐赠收入、经营收入、医疗收入、省直拨资金和其他。
2.支出预算
(1)功能分类:公共安全支出、社会保障与就业支出、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住房保障支出
(2)经济分类:按照支出用途分基本支出、项目支出 。
①基本支出:包括人员经费、商品和服务支出。其中,人员经费包括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
②项目支出:包括单位经常运转项目支出、一次性项目支出安排数。
(二)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收入预算总表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收入预算情况。2016年预算安排数为3773.67万元,上年结余826.5万元,收入合计4600.17万元。
(三)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支出预算总表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总体支出预算情况。2016年总支出安排数为3773.67 万元。
(四)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收支预算总表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财政拨款总体收支预算情况。2016年财政拨款收入安排数为3773.67万元、支出安排数为3773.67万元。
(五)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财政拨款支出预算表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财政拨款支出预算安排情况。2016年财政拨款支出安排数为3773.67万元。分别为:
(1)公共安全支出3228.12万元,包括行政运行2359.87万元,事业运行402.25万元,其他法院支出466万元。
(2)医疗卫生支出103.74 万元,包括行政单位医疗82.68 万元,事业单位医疗21.06 万元。
(3)住房保障支出441.81万元,包括住房公积金441.81 万元。
(六)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表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财政拨款基本支出预算安排情况。分别为:基本工资341.35万元,津贴补贴1170.67万元,奖金185.35万元,社会保障缴费103.74万元,绩效工资24.17万元,伙食补助费36.71万元,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91.96,其他工资福利支出86.1万元,办公费139.26万元,水费1.82万元,电费76万元,物业管理费146.3万元,会议费52.62万元,培训费14.88万元,招待费12.49万元,工会费30.7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2.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万元,退休费54.06万元,住房公积金441.81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2.16万元。
(七)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表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政府性基金支出预算安排情况。本部门没有政府性基金收入、也没有使用政府性基金安排的支出,故本表无数据。
(八)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表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支出预算安排情况。 包括:
(1)公共安全支出4054.62万元,主要用于本院开展审判和执行工作而发生的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包括行政运行2359.87万元,事业运行402.25万元,其他法院支出1292.5万元。
(2)医疗卫生支出103.74万元,主要用于本院机关及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障支出。包括行政单位医疗82.68 万元,事业单位医疗21.06 万元。
(3)住房保障支出441.81 万元,主要用于本院机关及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新职工补贴以及发放的提租补贴支出。包括住房公积金441.81 万元。
(九)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预算安排情况。分别为:基本工资341.35万元,津贴补贴1170.67万元,奖金185.35万元,社会保障缴费103.74万元,绩效工资24.17万元,伙食补助费36.71万元, 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缴费291.96,其他工资福利支出86.1万元,办公费139.26万元,水费1.82万元,电费76万元,物业管理费146.3万元,会议费52.62万元,培训费14.88万元,招待费12.49万元,工会费30.7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2.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万元,退休费54.06万元,住房公积金441.81万元,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22.16万元。
(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表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一般公共预算机关运行经费支出预算安排情况。分别为:办公费139.26万元,水费1.82万元,电费76万元,物业管理费146.3万元,会议费52.62万元,培训费14.88万元,招待费12.49万元,工会费30.72万元,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72.5万元,其他商品和服务支出3万元。在财政部有明确规定前,“机关运行经费”暂指基本支出中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商品和服务支出”经费。
(十一)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财政拨款“三公”经费、会议费、培训费支出预算表说明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财政拨款安排(含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的“三公”经费情况。“三公”经费是指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指单位公务用车购置、租用费、燃料费、 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是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会议费指单位按规定召开会议直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会场费用、交通费、办公用品费、材料印刷费、医药费等支出;培训费是指单位按规定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等支出。
(十二)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政府采购预算表
本表反映部门年度政府采购预算资金安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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