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配合“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力度,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4月22日下午,我院知识产权庭仇宏光法官在江苏法院网直播平台对一起侵犯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进行网络庭审直播,以彰显该院保护知识产权的决心与力度。网民均可观看实况直播及回放录播。
原告凌某,系澳门的一名博士,从事食品开发和研究,用自己的姓名设计并注册了第8427926号商标,并将上述商标用于其经营的的R车厘哥夫食品(澳门)有限公司生产或监制生产的系列产品中。其诉称,原告研发的产品在澳门知名度可谓人尽皆知,并成功打开了大陆的销路,建立了有效地销售体系。其公司亦多次荣获澳门特别行政区颁发的多个奖项,以此表彰原告、原告公司以及商标产品对澳门发展旅游经济和社会所做出的卓越贡献。为此,原告更被选为深圳市政协委员身份至今。
被告钱某经营一家店名为双桂坊食品行的网店,涉嫌销售侵犯原告第8427926号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维护自身权益及诉讼的需要,原告委托代理人特向北京市方正公证处申请办理购买商品的证据保全公证,并取得公证书。经鉴定,被告在其所经营网店内销售的上述公证商品为商标侵权商品,侵犯了原告对第8427926号商标的商标专用权。
被告辩称,涉案商品系被告向某批发网站上一家贸易有限公司通过电子商务方式进货取得。这种进货方式系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当今,网店卖家及其他网络经营者普遍使用的货品来源方式。涉案商品系被告合法取得、能够说明提供者,且对于是否侵权不知情,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无证据证明所购商品系侵权假冒商品,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
仇宏光法官认为本案作为电子商务环境下的侵犯商标权纠纷,看似新颖,实则万变不离其宗,本案的 争议焦点在于被告销售的商品有无合法来源,如果具有合法来源,则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行为仍然构成商标侵权。应双方当事人要求,法院将对该案组织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