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常州玉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委托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代为加工仿羽绒棉等产品,并支付了委托加工款2000万元,双方约定在12月底交付货物,如有一方违约,违约方需承担违约金300万元。
由于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未在约定时间内向常州玉叶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交付任何产品,并擅自将加工后的成品对外出售。故此,常州玉叶石油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诉讼。在判决生效后,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依旧未履行法律义务,常州玉叶石油有限公司逐向我院申请了强制执行。
11月16日,执行案件承办人巢军带领执行小组驱车千里赶赴湖北,对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采取强制执行措施。面对突如其来的执法人员,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其他债权人煽动周围群众围攻执行小组。在执行受阻的情况下,执行小组一面控制执行现场,一面积极与当地政府沟通协调,最终取得了当地政府的支持,执行工作得以继续开展。
11月17号上午,存放在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厂房内总量近1000吨的原材料被顺利强制返还交付给申请执行人。同时,在法院的主持下,申请执行人就剩余的执行款项与湖北圣纺化纤有限公司达成了一致还款协议,案件顺利得到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