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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法庭上虚假陈述,法院罚款五万元 发布时间:2018-01-05浏览次数:
      日前,孟河法庭开庭审理了一起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被告泰州市某医械公司就公章真伪作了虚假陈述,致使法庭浪费大量司法资源调查取证。承办法官徐峰庭长在查明事实后对其予以训诫并处以罚款五万元,这是孟河法庭针对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开出的首张罚单。 
      该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法定代表人史某承认加盖其公司公章均需其同意,但矢口否认和原告在2016年7月1日对过账、加盖过印章。在法庭向其强调虚假陈述、不诚信诉讼要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前提下,坚持进行公章真伪的司法鉴定,却又在法庭调取了该公司同时使用两套公章的比对检材证据的情况下拒不缴纳鉴定费用,从而促使本案司法鉴定程序终结。后经审理查明,被告泰州市某医械公司确有两套同时使用的公章。 
      被告泰州市某医械公司在诉讼中不讲诚信,浪费了大量的司法资源,其行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妨碍审判活动的进行,应予以严加惩戒。但考虑该公司在之后的审理过程中,主动与原告达成和解,取得了原告的谅解,故酌情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解释对被告泰州市某医械公司罚款五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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