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北法院刑庭审理了一起破坏电力设备案件。被告人吕某在本市新北区多个乡镇,采用高压拉线杆将高压熔断器拉开等手段,多次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电缆线,被窃电力电缆线共计价值数万元。
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盗窃电力设备,危害公共安全,但不构成盗窃罪的,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依照《刑法》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所称的电力设备,是指处于运行、应急等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暂停使用的电力设备;已经交付使用但尚未通电的电力设备。不包括尚未安装完毕,或者已经安装完毕但尚未交付使用的电力设备。
该案中,被告人吕某盗窃的是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在庭审过程中,审判长也对相关法条予以详细阐释,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伏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