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公 告
王勇鹰、周越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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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审原告陆仁明与原审被告王勇鹰、周越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苏0411民再122号民事裁定书、上诉须知。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上诉须知,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2019)苏0411民再122号
承办人:卢云云
电话:0519-85197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