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6日,原告王晖与被告常州乐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签订《汽车租赁合同》,由原告向被告租赁一辆型号为福瑞迪、车牌号为苏D596HL的车辆,租赁起止时间为2017年6月16日至2017年6月20日,车辆押金为30000元,车辆租金为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退车时结算车辆押金,同时扣除拖欠的租金及相应的赔偿和扣款,暂扣交通违章罚款2000元,20日后经网络查询无违章如数退还。合同签订后,被告将车辆交付原告使用,原告向被告交付了30000元的押金。在租赁合同到期后,原告将车辆交还给了被告,但被告仅向原告退还了15000元的押金,尚有15000元的押金未向原告退还。原告王晖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退还合同押金3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法院审理查明后依法作出判决,判决被告常州乐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王晖汽车租赁押金15000元。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150元,由被告负担。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王晖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上门查找,但早已人去楼空,改头换面,无法联系上法定代表人,执行法官一边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陈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一边与申请执行人取得联系,获知被执行人居住地,遂与当地社区工作人员联系,得知居住地房屋系其公公所有,陈某不住在里面。执行法官没有气馁,通过大执行活动,晚上上门寻找未果,遂在其社区张贴限制高消费令、悬赏公告,发动群众寻找陈某。在穷尽各种措施后,申请执行人也表示理解,同意终结本案。案件虽然结案,但像一块石头压在执行法官心上。执行法官改变思路,采取凌晨上门寻找,功夫不负有心人,终于在天亮前将陈某堵在家里,立即传唤至法院。陈某迫于压力,主动联系丈夫,将执行款一并交至法院,该案彻底了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