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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迫于压力主动履行支付义务 发布时间:2019-01-02浏览次数:

    关于万某与顾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判决内容,顾某应向万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及案件受理费用525元,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该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顾某承诺将其名下的苏D**小型汽车交由常州新北区人民法院处置,段某向本院提交书面担保书,若被执行人顾某不能
在承诺的期限内将其名下的苏D**小型汽车交由常州新北区人民法院处置,自愿对本院作出并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中所确定的法律义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担保人段某向被执行人顾某施加压力,被执行人顾某被迫与担保人一起主动联系法院,将被执行人顾某要履行的支付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该案彻底了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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