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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童独自去串门,高楼坠落谁之过 发布时间:2019-01-10浏览次数:

    2018年2月4日下午15时20分许,家住新北区某小区11楼的5岁幼童陈某,只身前往同一单元10楼的邹某家中找其孙女玩耍,因邹某孙女不在家,邹某便让陈某离开。15时25分左右,邹某因事外出,匆匆锁门离家,16时12分许,陈某从邹某家中的窗户坠楼,经送医后不治身亡。陈某监护人认为,邹某离家前将陈某锁于家中,邹某的过错行为造成陈某身亡,依法应承担责任,故诉至新北法院。
    邹某辩称其没有监护义务、安保义务,也不存在任何委托看护关系,且在其锁门离开前,死者陈某已经不在其家中,故不应承担责任。
    后双方达成一致,就邹某的陈述进行测谎,同意以测谎结论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并就“邹某离开家时,死者陈某是否在其家中”作为争议焦点问题。2018年7月18日,江苏警官学院侦查系心理测试中心根据本院委托,出具了测谎测试报告书,认为“邹某离开时,陈某不在其家中的陈述为诚实”。对于本案的测谎意见,新北法院依法予以采纳。
    法院认为,本案事故发生时,陈某为年仅5岁的幼童,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陈某的监护人应对陈某的人身安全尽到高度监护义务,而其监护人疏于看护,让其独自外出,具有明显的过错;据测谎意见可知,邹某在离开家时,其主观上并不知道陈某是否在其家中,不存在主观过错。另邹某自述家中的门锁确实存在问题,故陈某从邹某家中坠楼存在两种可能性:1、邹某离家时,未观察到陈某仍在其家中,遂将陈某关于家中;2、邹某在离家时,门未关好,陈某自行进入被告家中玩耍。但根据邹某本人陈述,在其发现陈某独自前来家中玩耍,其让陈某独立离开,未将年仅5岁的陈某送回家中或交接到其监护人处,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酌情认定由邹某承担20%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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