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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涉拆违案件圆满结案 发布时间:2019-01-15浏览次数:

    去年底,新桥镇村民罗某至新北法院起诉,要求对辖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出具的一份《限期拆除行政决定书》确认违法。罗某认为该违法建筑物不是自己建造的,而是从第三人那里买来的,买的时候并不知情,自己是被“坑”了,现在不仅得不到收益还要花钱去拆有点冤。被告则提出,原告主张其买受取得涉案房屋是合法取得其物权,但是这并不能改变该房屋的违法建筑属性和违法状态,亦不能改变涉案违法建筑依法应当拆除的法律后果,更不能免除原告作为现占有使用人和管理人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将原告作为限期拆除决定的相对人,法律适用正确,具有合理性,也符合行政法比例原则和效率原则。
    该案承办法官高琪审阅卷宗后,第一时间联系了第三人,即原告所称的违法建筑物的建造人。第三人表示早年已将土地及建筑物均转让给了原告,当时造房屋也没有人说是违法建筑,且目前自己年事已高早已搬家,并不住在新桥镇,对该情况不了解。承办人根据多年办案经验,敏锐地意识到这是一件涉案面广,极易引发社会矛盾的案件,随即联系了原被告双方进行协调,经过承办人多次沟通协调,从法律上、事实上多角度地分析解释,原告终于得以理解,当即表示撤诉。今天更是冒着大雪在规定限期内拆除了违法建筑物。此案最终得以彻底圆满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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