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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法院在涉外商事审判中首次作出禁止销售令 发布时间:2019-03-20浏览次数:

    新北法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诉被告Holland & Barrett Retail Limited、Holland & Barrett International Limited、第三人常州格力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中,原告申请了行为保全,请求法院裁定在本案生效判决作出前,除保持原有常州格力博有限公司以及申请人上海和百瑞商业有限公司授权销售途径之外,被申请人Holland & Barrett Retail Limited不得从事以下行为:1、自行向中国境内销售(包括线上互联网店及线下实体店的形式销售)“Holland & Barrett”品牌(以下简称“特许品牌”)项下任何产品;2、授权任何第三方向中国境内销售(包括线上互联网店及线下实体店的形式销售)特许品牌项下的任何产品。
    由于涉外商事中的行为保全十分重大,既涉及到商事行为的继续性,可能造成严重的商业信誉和商业利益损失,也涉及到国外企业及国际影响,以及我国法院审判的国际形象,新北法院民三庭对此高度重视,从行为保全的担保方式、要求、标的,以及作出禁令的法律适用包括程序都作了深入细致的研讨,最终于2018年12月29日,同意作出(2018)苏0411民初8505号民事裁定,对被告作出禁售措施的行为保全决定。
    据了解,这是该院审理涉外商事案件中首次作出禁售的行为保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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