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受理了王某诉陈某、贵阳某保险公司交通事故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不仅两次变更诉讼请求,还隐瞒了自己已经与驾驶员陈某达成垫付款多退少补的和解协议事实及和解协议等证据,导致案件事实难以查清,远在贵州的陈某反映强烈。在陈某提出退还垫付款并要求原告按照责任赔偿车辆损失后,原告虽与陈某协商,但在陈某并未同意原告方案的情况下,又以再次和解为由,申请撤回对陈某的起诉,导致案件迟迟无法结案。综合考虑事故责任,法院作出了依法支持原告的合理请求的判决,同时针对原告隐瞒事实、怠于举证的情况进行了罚款处理。现案件判决已生效,并在履行中,罚款也已经缴付到位。
罚款虽然不多,但对一些交通事故受害方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来说,教育意义还是大的,受害人虽然值得同情,但应在维权中遵守规则,伪造证据或者怠于举证、虚假陈述,必然影响效率的同时还要受到惩罚,最终结果是没了信用,交了罚款,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