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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离婚的未成年子女可否主张拆迁安置权益? 发布时间:2020-06-03浏览次数:
【案情简介】
      潘某系未成年人,其祖父在2010年时将自有房屋交付拆迁,后经安置取得3套拆迁安置房,均登记在其祖父名下。潘某的父母于2014年协议离婚,根据离婚协议,潘某跟随其母亲于某共同生活。后因潘某祖父一家开始变卖房屋,潘某为维护自身权利,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中1套拆迁安置房屋归其所有。
      【裁判指南】
      本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被拆迁房屋因达成拆迁安置协议后被拆除,被拆迁房屋随着房屋的拆除转化为房屋补偿款,安置房屋面积系依征地拆迁人根据政策确定安置人口后依安置标准重新确定,故与被拆迁房屋的权属上没有直接的关联。本案中,潘某作为安置对象,依法享有安置权益,且潘某因系独生子女另行享有照顾面积。法律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结合潘某依法享有的安置面积大小,3套安置房屋中1套房屋归潘某所有。但因取得拆迁安置房时,房屋的成本费系由潘某祖父垫付,故成本应由潘某向其祖父返还。
      【法官寄语】
       征地拆迁人根据安置人口确定安置面积,并以建安价让被安置人员购置,其目的在于保障每一位被安置人员具备良好的居住条件,具有人身专属性,潘某作为拆迁安置对象,依法享有安置权益。其父母离婚不影响其对安置权益的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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