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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证据逃债务,虚假诉讼担刑责 发布时间:2020-07-24浏览次数: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虚假诉讼罪是指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2020年7月,新北法院审结一起虚假诉讼刑事案件。
      张某与被告人王某签订虚假的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虚构将自己公司名下出租汽车的经营使用权转让给被告人王某的事实。同时,采用循环打款的方式伪造资金流水。
      后因债权债务纠纷,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张某公司的车辆被法院查封。张某遂安排被告人王某持上述虚假的经营使用权转让合同,以案外人的身份对执行标的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基于该捏造的事实,裁定被告人王某的异议成立,并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进行开庭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采用伪造证据的手段,在民事案件执行过程中以捏造的事实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致使法院作出裁判、对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开庭审理,妨害司法秩序,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王某因犯虚假诉讼罪,被本院定罪处刑。
      本案中的被告人王某,捏造事实,通过虚假诉讼帮他人逃避债务,该行为妨害了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了司法权威,浪费司法资源,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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