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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东催交房租 男子放火报复 发布时间:2020-09-19浏览次数:
       近日,新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一起放火案,被告人张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新北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2日早晨,被告人张某因对房东催收房租不满,在本市新北区某小区租住的房间内,用垃圾袋和衣服将床、衣柜、桌子等连接起来,用打火机将被子和衣物点燃后离开,后火势被他人扑灭。案发后,被告人张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新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放火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故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主观上是故意,即明知自己放火的行为会发生危害公共安全的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由于它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因此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
      本案中被告人张某出于泄愤,有预谋地实施放火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生活中,或多或少都会遇到不顺心的事情。对此,我们应当理性解决,不能冲动做出违法犯罪的事情。否则终将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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