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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法院审理一假冒13种品牌特大制售假酒案 发布时间:2020-09-19浏览次数:
      近日,新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一起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被告人陈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被告人吉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新北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至2019年6月,被告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购入“五粮液”、“茅台”等品牌标识、瓶盖、包装盒等,雇佣被告人吉某在本市新北区奔牛镇,使用低档次白酒灌装、包装,生产上述品牌白酒,后被告人陈某将上述白酒运至本市新北区春江镇存放待售。案发后,公安机关查获假冒“五粮液”“茅台”“海之蓝”“天之蓝”“梦之蓝”“双沟珍宝坊君坊”“国缘”“水井坊”近4000瓶,货值金额共计150余万元。
      新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吉某在产品中以次充好,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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