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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不当引事故 法院判决悔当初 发布时间:2020-12-18浏览次数:
      近日,新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宣判一起重大责任事故案件,被告人赵某某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某一天的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在我市新北区西夏墅镇阳澄湖路组织人员进行旧房电梯改造施工时,违反操作规程,在高处作业时未对可能坠落的卷扬机采取正确的固定措施,也未在操作平台周围设置护栏、安全网等安全设施,导致被害人陈某某在操作卷扬机时发生高坠事故死亡。
      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主动投案,并赔偿了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在生产、作业过程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故作出上述判决。
      安全生产无小事,惨痛的事故给被告人带来惨痛的教训,也给家人带来了无尽的伤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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