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喂养流浪狗,窜出伤人自认倒霉
发布时间:2021-12-20浏览次数:
近日,新北法院审结一起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案。
2019年7月31日5时,原告徐某某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车,沿我市新北区孟河大道行驶时,突然从路中向路北横窜出一只未栓系的狗,徐某某必然不及,电动三轮车左前部与狗相撞,连人带车摔倒在地,车辆受损,徐某某被送至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左肱骨头骨折、额面部软组织伤,两次住院进行手术治疗。
经交警部门调查,该起事故最终认定陆某某作为家犬看护人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徐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陆某某觉得自己很“冤”,其辩称,这只流浪狗经常在她家对面以及附近的居民房屋前后转悠,讨吃讨喝,陆某某看狗狗可怜,便好心在自家屋外后门口放了一个碗,平时将剩饭剩菜倒在里面,供这只流浪狗吃喝,没想到竟“摊”上了祸事。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徐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我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本案中,陆某某未尽到管理义务以致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但考虑到现场马路宽阔平整干燥、视线良好,徐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达到正三轮轻便摩托车标准要求的电动三轮车,未能谨慎驾驶,处置不当,自身也有重大过失,可减轻陆某某的责任。故法院认定被告应作为所涉狗的饲养人对原告损失承担70%赔偿责任,判令陆某某赔偿徐某某各项损失人民币149922元。
该案例提醒大家,饲养人和管理人都应当对所饲养或管理的动物负责,严防动物脱离自己的实际控制,更不要轻易遗弃饲养的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