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惹争议 法院判决获赔偿
发布时间:2021-12-20浏览次数:
近日,新北法院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019年4月9日,姚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沿孟河大道机动车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某公交站台北侧处时,遇站于前方进行事故自行协商的赵某某、恽某,小型轿车将赵某某、恽某及倒地被扶起的恽某所驾二轮摩托车一并撞击,致赵某某、恽某受伤,两车受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姚某某弃车逃离事故现场,后于2019年4月10日至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4日,由恽某作为甲方、姚某某作为乙方、张某某作为丙方(登记车主)签订协议书一份,协议中主要约定:除保险公司已支付的赔偿款外,乙、丙双方一致同意向赵某某支付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款和补偿款2万元;上述款项于2020年6月1日前付清;如有任何一期未按约定支付,甲方有权向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就未付款项按年利率24%承担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协议签订后,因两被告未按约付款,原告诉至本院。
新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赵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依法有权获得赔偿。本案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两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因被告后期未能按约定履行,原告根据协议约定要求两被告支付20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姚某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某某20000元及利息损失。
发生交通事故签订赔偿协议后,应当按照协议履行,法院判决及时,维护了受损方的正当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