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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合同欠款逾期未给 法院判决维护合法权益 发布时间:2021-12-20浏览次数:
      被告甄某某经营汽车配件加工与销售,原告陈成忠长期给被告甄某某提供汽车保险杠喷漆加工服务。2019年12月8曰,经双方结算,被告甄某某确认结欠陈成忠加工费183500元。       2019年12月16日,原告委托其妻子吕某某通过微信向被告甄某某催要,被告甄某某表示知道了,但被告甄某某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后诉至本院。
      法院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与被告甄某某之间的加工关系成立。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供的证据,本院确认被告甄某某现结欠原告加工费183500元。被告甄某某未及时结清,是导致本次纠纷产生的根本原因。原告主张的利息标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被告甄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曰内支付原告陈183500元及利息。
      原被告双方具有长期合作关系,被告一直欠钱不还,不仅影响原告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更是影响双方长期的良好合作关系,令人唏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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