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案件引纠纷,法官速调化矛盾
发布时间:2022-07-19浏览次数:
律师状告当事人要求支付风险代理费,当事人以案件撤诉风险并未消除为由拒绝支付,看新北法院如何处理?
2021年6月,原告江苏某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李某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签订一份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代理费10000元,另按当事人主张的标的额,与法院判决被告应支付金额的差额的6%,向原告支付律师代理费。以调解、和解方式结案,或原告撤诉的,基本代理费不予减免,风险代理费按原告主张的标的额,与被告应支付金额的差额的6%计付”。合同签订后,被告当场支付了10000元前期代理费,原告指派律师参加了第一次庭审并进行答辩、质证,在第二次开庭前,原告向法院申请了撤诉。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了解到,该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案外人撤诉结案的原因,是基于证据不充分先行撤诉,后续是否再次起诉不确定,因此被告的风险并未完全消除。本案原告在与被告签订代理合同时,没有明确告知撤诉的情形也需要支付风险代理费,导致双方产生纠纷,故双方均存在过错。
承办法官本着能达到案结事了的法律效果,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然而双方抵触情绪尤为强烈,被告还称“要将官司打到底”。承办法官见此情形,便决定采取“背靠背”分头调解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释法明理、分析利弊。最终,经过将近两个小时的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被告“面对面”向原告微信支付10000元。至此,双方“破冰”和解,本案得以圆满解决。
新北法院始终坚持调判结合的原则,在审判工作中注重释法明理,耐心、细致地引导当事人理性对待矛盾纠纷,减少讼累,做到案结事了,真正为人民群众办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