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案件通过行政自纠化解实质矛盾
发布时间:2022-11-22浏览次数:
在武进区实行不动产权证书换证过程中,原告曾某发现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上的附图有误,西边一间民房被登记在隔壁董某某名下。曾某多次与董某福沟通协商,董某福拒绝签字变更,故曾某只好来到法院起诉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求撤销原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重新核发正确的不动产权证书。
曾某与董某财于1981年结婚,婚后建造了东园新村42号房屋。1991年,董某财的父母、董某财及弟弟董某福签订了一份分家协议,约定董某财分得东园新村42号前面平房二间,后面楼房一间;董某福分得东园新村43号前面一间平房,后面二间楼房。
2003年曾某与董某财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上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归曾某所有。后曾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将东园新村42号房产过户到其名下。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法院释明,被告主动采取纠正措施,对不配合的利害关系人采取公告送达方式推进程序的进展,后原告对本案申请了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