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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不能随意买卖 发布时间:2022-12-28浏览次数:
      近日,新北法院执行局成功执结一起排除妨碍纠纷案件,取得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袁某系朋友,2009年1月,王某将其坐落于常州市新北区奔牛镇南观村的房屋卖给袁某,袁某支付相应价款。因该房屋无法完成过户,袁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同时返还购房款,法院认定该房屋买卖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2011年3月,奔牛镇政府与王某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袁某作为代理人在该协议上签字,同时收取了原房屋的拆迁款370000元。2016年,王某领取拆迁安置房,但被袁某更换门锁并进行装修,并转卖给第三人刘某。王某向新北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执行人返回房屋。法院判决后,袁某、刘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王某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因该执行案件涉及拆迁安置权益,三方矛盾较大,如不妥善处理将会引发舆情,执行局分管院长及局领导高度重视,多次与镇政府沟通。最终在法院的主持和属地政府的协调下,承办人的多次劝导中,三方终于达成和解协议。
       我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禁止买卖农村宅基地,同样禁止城镇居民和外村人购买农村宅基地。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每户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农村宅基地是村民基于其本村村民身份而无偿取得的,具有一定社会福利和社会保障功能。虽然,在本村集体认可的前提下,每户村民之间可以互相流转农村宅基地,但是转让之后,该户村民就无法再次申请农村宅基地了。若将农村宅基地卖给外村人,买卖合同无效,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所以,f法官建议想要购买农村宅基地的人们,且行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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