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遗留物致二次伤害,究竟是谁的责任?
发布时间:2022-12-28浏览次数:
2021年8月,向某用电动自行车载着田某行驶至新北区魏村街道中巷路某处停车,恰遇邹某祥驾驶轿车至此,两车正面发生碰撞,致使向某、田某连人带车倒地受伤。邹某祥第一时间驾车将两位伤者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然而,就在事故发生四十分钟后,原告邹某娣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至上述事故发生地,与倒在路面上的向某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倒地受伤,发生了二次事故。
事后,根据常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新北大队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可知,被告邹某祥在行驶时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文明驾驶,存在车速过快的问题,同时在第一次事故发生后也未迅速报告执勤的交警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未按规定设置警告标志、未及时清除障碍;原告邹某娣在驾驶电动自行车时也未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行驶速度过快;向某与田某无违法过错行为。基于此,事故书认定是被告邹某祥、原告邹某娣的违法过错行为共同导致了二次事故,所起作用基本相当,应分别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向某无责任。
根据提交的各项证据,法院经审理查明了上述事实,对此,法院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所应承担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必须具备以下特征:①事故由“机动车”造成;②是机动车在“使用”或“运行”中发生的交通事故;③造成一定的损害;④机动车事故与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结合本案案情,原告邹某娣行驶至事发地时,已经距前一次事故发生时间达40分钟,是被告邹某祥未及时采取处理措施才导致了二次事故发生,因此,被告的驾驶行为与原告撞击遗留电动自行车受伤之间并不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不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而是物件损害责任纠纷,故案涉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责任,由原、被告双方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责任认定比例各自承担50%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