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发生交通事故,是逃逸还是发病就医?法官火眼明断是非
发布时间:2022-12-28浏览次数:
近日,新北法院审理了一起起诉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武进区人民政府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的案件。
今年年初时,方某驾驶小车行驶至十字路交叉路口时与骑电动车的严某相撞,导致严某受伤。事故发生后,方某未报警也未留在事故发生地,而是自行离开。之后交警大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之规定,对被告作出罚款1500元的处罚决定,并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记12分。
但是方某则陈述,当时其因发生重大事故异常紧张难受,胸闷头晕,停好车后,试图拨打报警电话,竟然按错键,直接拨打了家属电话,并且让周边人员报警。整个过程中,病症始终未能释缓。鉴于难忍病情,家属陪同至横林卫生院就医,当日晚上23时左右到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南院住院治疗。武进人民医院诊断为“脑梗死、高血压、糖尿病”。2021年6月8日,原告又到常州市第四人民医院就医住院,诊断为“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缺血灶、高血压病3级(高危)等”。根据原告的病情,交通事故案发时,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和情绪激动引发了 “胸痛、胸闷、心律失常、心悸、呼吸困难”等症状,如果不及时治疗会引发“心力衰竭、心脏破裂、心室壁瘤、栓塞”,已经严重危及生命。
事实究竟怎样,法庭经过调查后发现,事故发生后,原告方某分别拨打了妻子、姐姐、姐夫、120急救电话及1101电话等。1101报警电话响铃一秒即被挂断,并未接通。原告与120急救电话通话录音显示其声音洪亮且通话时长为66秒。据现场治安监控及相关证据,事发后其姐姐、妻子等人陆续抵达事故现场,原告有与人交谈、饮水、抽烟等行为,无步态不稳情况。原告随后和妻子离开事故现场,由其姐姐留在现场处理相关事宜。
法庭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在事故发生后身体健康状况较为正常,能够电话报警的情况下,通过拨打妻子、姐姐等亲属的电话,转而让自己认识的已退休的交警朋友进行所谓的“报警”,不符合常理,法庭对其打给该退休民警的电话应视为咨询。其次,原告明知事故造成人员受伤,车辆受损,未待交警至现场调查即离开现场,连续就诊、住院,直至出院后才到交警部门接受调查,时隔7天,交警部门已失去了第一时间查验驾驶人是否存在“酒驾、毒驾”等违法行为的客观条件,原告事实上构成了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要件。最后,法院驳回了原告方某的诉讼请求,原告未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