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审执动态>>内容
玩密室逃脱受伤,谁担责? 发布时间:2023-03-02浏览次数:
      密室逃脱这类新兴的沉浸式体验游戏近年来吸引了不少年轻人。然而在惊险、刺激、恐怖的游戏过程中,一旦消费者发生意外,该由谁来担责呢?
      近日,新北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原告严某诉被告某休闲娱乐工作室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
原告严某与朋友一起至被告处参与密室逃脱游戏,被告为原告推荐了一款适合女生游玩的怀旧校园主题。于是,原告一行人进入密室后顺利通关了第一个房间,在来到第二个房间时,发现房间内仅有一堵用砖块垒砌的约有一米五高的墙体,关卡设置为,玩家需要翻过墙后才可通往下一房间。原告爬上墙翻下来时,不慎踩空摔倒,右脚剧烈疼痛卧倒在地约半小时都无法动弹。后被告叫救护车将原告送至常州市中医院,诊断结果为右胫腓骨下端骨折伴右踝关节脱位,同日,原告转院至常州市武进人民医院办理了住院手续,经过手术后出院。
      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密室逃脱的经营者、管理者,应当负有对玩家的安全保障义务,游戏的设置本身就存在安全隐患,店内醒目处也未设置任何安全提示标语,且游戏开始前,被告也未明确告知原告等玩家安全注意事项和游戏规则,故向法院主张要求被告承担各项损失4万余元的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玩游戏的行为系自甘冒险行为,游戏本身并不具有危险性,原告在游戏过程中是由于自身原因和外界干扰所引起的人为因素的意外伤害,原告应当对事故发生承担全部责任。
      法院审理发现,该案的争议焦点系被告有无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同时,原告作为消费者,其本身对于损害有无过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案涉及风险较高的密室逃脱的游戏环节,被告作为经营者,仅仅承担的一般的安全保障义务是不够的,应对游戏环节、游戏内容、风险履行全面的告知义务。在游戏过程中也应加强监督和管理并完善场所内的监控、照明等设施设备。被告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故其应当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另外原告作为完全行为能力人,在尚有同伴骑坐墙体时急于攀爬上墙。在骑坐墙体无法下地时未遵循已正确翻越墙体的同行人员的建议缓慢踩踏凹陷洞口降落,也未向被告寻求帮助或者及时中止游戏,反而直接从墙体上跳落导致受伤。原告严某怠于履行谨慎义务,对其自身受伤亦存在过错。故本院认为,原、被告应各自承担30%、70%的过错责任。
      游戏者参加风险较高的游戏活动时,应当充分了解游戏环节,要对自己的身体状况作出正面评估,量力而行。作为商家,应当尽可能提升风险提示和安全保护,完善设施设备,让消费者玩的开心,玩的放心。      

Copyright © 2019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地址:常州市新北区太湖中路28号
未经协议授权,禁止下载使用或建立镜像,版权声明
技术支持:常州网站建设-常州风讯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苏ICP备0600465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