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应谨慎,风险应防范
发布时间:2023-03-02浏览次数:
2020年疫情期间,张某向第三方采购了五台用于生产熔喷布的挤出机,因资金短缺,遂与秦某等人合作,欲共同生产熔喷布。由于时间紧,几方人员仅草签了合作协议,张某便急着找场地、进设备,如火如荼的干了起来。但在合作期间,秦某等人并未如期投入资金,调度过程中情况不断发生,加上熔喷布市场在疫情变化后断崖式下跌,几方矛盾终于爆发,再也无法合作下去。张某遂与秦某等人数次对簿公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与秦某等人在履行协议过程中均存在违约行为。关于原告张某主张的租金、模具配件升级费用、物料费用、工人工资、调试机器费用、电费等费用,各方说辞不一,且各自的机器与涉案机器存放于同一场地、各自招有工人,原告也未能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上述费用系用于合伙开支,经调解无效,故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在此法官提醒,合伙应谨慎,由于合伙各方利益点不同,导致风险相对较大,合作期间,应防范风险,保留相关证据,否则将是竹篮打水一场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