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奇事故难认定,举证不明被驳回
发布时间:2023-03-02浏览次数:
2021年8月7日12点52分左右,刘某沿常州市新北区孟河镇村新村道新庄桥路口北侧向南步行至事发地坐于道路西侧路边时,不知什么缘故坐在路边,遭过往车辆碾压致左脚受伤,家属将其送往市武进中医院治疗,后又自行转送徐州仁慈医院进行治疗,刘某终因感染、血栓、肺栓塞及自身基础病等因素,导致其呼吸循环衰竭而死亡。期间,共支出医疗费8690元。
事故发生后, 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北大队于同年10月15日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刘某左脚被车辆碾压受伤,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但经调查:刘梅发生事故的地点刚好处在监控盲区,其坐卧于道路上直至受伤的这段时间,分别只有汤某驾驶的苏CL3E76号小型普通客车和商某驾驶的苏D801D9号小型普通客车先后沿树新村道由北向南行经事发地。通过现场勘查材料、询问当事人、查找目击证人、调取相关视听资料、检验鉴定等手段,均无法查明刘某被碾压的车辆。故刘某的家属遂将汤某、商某及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未提供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常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北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只能证明事故的发生,但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成因无法判定。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视频监控及检验报告等,仅证明被告汤某和商某分别驾驶相关车辆经过事发路段,但无法证明被告汤某与商某直接实施了相应的侵权行为。为此,判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