鼻炎“神药”没那么神!
发布时间:2023-03-13浏览次数:
“治鼻炎,找曾老太。专业有招,不手术、不穿刺,无痛苦,纯中药无毒副作用,老人小孩儿都可以使用……”。看到这样噱头十足的广告,受到鼻炎困扰的人难免不会心动,可“神药”真的有这般“神效”吗?
近日,新北法院民一庭审理了一起原告邰某起诉被告某鼻腔护理中心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邰某患鼻炎多年,苦不堪言,甚至严重影响到了学习和生活。一次偶然的机会,他从被告店门口经过时,被上面的宣传广告深深吸引,求医心切的邰某便信心满满的走进店内,在被告处购买了几盒药物开始接受治疗。
一段时间下来,疗效不是很明显,邰某便向被告咨询,被告称鼻炎的治疗是一个长期的过程,需坚持按疗程用药使用才能见效。因此,邰某又继续花费高额费用治疗了一年多,而自己在被告处购买的不是药品,是医疗器械冷敷凝胶,原告认为是被告将医疗器械以药品宣传,属于欺诈行为,并将被告诉至法院。
被告则认为,其所出售的产品外包装以及使用说明书中均载明是冷敷凝胶,产品经过备案,店家也具备销售医疗器械和提供健康咨询服务的资质,销售产品时未用欺诈手段误导原告购买产品,不应当承担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所谓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
本案中,被告取得相应经营资质并在经营范围内出售医用冷敷凝胶,该医用冷敷凝胶具有医疗器械备案号,被告在其经营场所亦张贴了相应使用说明,原告主张被告系欺诈,无充分证据予以证明。但从原告后期的使用情况看,该医疗器械并未达到其应有的效果,且被告收取的治疗费用明显过高,故本院结合原告购买的实际数量与类似产品的价格,酌情认定由被告返还原告10000元。
对此,广大消费者要增加法律意识和健康知识,不要轻信“不手术、不吃药可以治好鼻炎”类的夸大宣传,理性面对,通过正规渠道购买药品,并认准外包装上的国药准字,而非械字,消字,健字,避免上当受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