稚子溺亡惹人惜 安全教育不可缺
发布时间:2023-07-26浏览次数:
盛夏时节,去河塘里戏水深受大多数孩子的喜爱。与此同时,每每到了这个季节,儿童溺水事件也是频频发生。近期,新北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幼儿水塘溺亡案件,再次敲响了溺水安全教育的警钟。
今年3月12日下午15时30分许,6岁的阳阳与邻居娜娜一同在村道上玩耍,五分钟后,阳阳骑着小车跟在滑板车的娜娜后面来到了水塘边。据娜娜陈述,两人在水塘边玩耍时,发现有一球状物浮在水面,她不敢捞,就让阳阳帮忙,没成想,阳阳在捞的时候不慎落水,可娜娜未呼救,而是骑着滑板车离开了。15时44分许,阳阳的家人遇到娜娜,便询问阳阳在哪,娜娜未如实告知,而是称阳阳去了其他孩子家。16时许,阳阳被附近村民发现后拉上岸,不幸的是,已经没有了呼吸,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
痛失稚子的阳阳父母认为,水塘管理者西夏墅镇蒲河社区居民委员会未在水塘边设置护栏和醒目的危险警示标志,未尽安全管理职责,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而对引导阳阳进入危险区域,致使阳阳落水的娜娜,阳阳父母则认为其不积极呼叫施救,且故意误导寻找的行为是造成悲剧的主要原因,其监护人也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因此,阳阳父母将西夏墅镇蒲河社区居委会与娜娜一同诉至法院。
对此,蒲河社区居委会辩称,虽为阳阳父母丧子感到痛心和惋惜,但其作为监护人没有履行好监护职责、未尽保护义务才是此次悲剧发生的全部原因。而娜娜父母则认为,同样只有6岁的娜娜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阳阳的溺亡在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也无能力施救,事发后出于恐惧隐瞒事实的行为也符合该年龄段的行为表现,不应以成年人的标准来要求一个孩子,故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为更详细了解事情经过,查清案件事实,承办法官在开庭前不仅实地走访了事故水塘、询问水塘周边群众、多次调看监控录像,还积极与西夏墅派出所联系,调取事发当日做的所有询问笔录。在监控视频、询问笔录等材料的佐证下,案件事实清楚明了,而对于当事双方的法律争议,承办法官则从《民法典》规定的监护责任入手,指出阳阳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既有义务加强对孩子的安全看护,不放任其独自去危险区域玩耍,也有义务加强对孩子的安全教育,让孩子认识到独自去危险区域玩耍的危险性,此次悲剧正反映出阳阳父母的监护失责,对阳阳溺亡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而娜娜的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也未对自己孩子尽到安全教育的职责,尤其是在危险应对方面,故综合考虑娜娜的年龄等因素,法院认定娜娜父母对阳阳溺亡承担10%的赔偿责任。至于事发水塘,经过实地走访和询问可知,该水塘形成多年,且非经营性场地,被告西夏墅镇蒲河社区居委会在此水域长期设置醒目的警示标牌,已尽到安全管理义务,法院认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防患于未然者易,除患于已然者难。法官提醒大家,作为孩子的守护者,父母要有意识对孩子进行安全教育,要以合理的方式告诉孩子如何远离危险、避免危险,如何在发生危险时正确保护自己、合理帮助他人;更要对孩子加强看护,不可存有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对于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来说,也要时时绷紧安全之弦,设置醒目的安全警示标语,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最大程度的避免悲剧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