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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校园内受伤,谁来担责? 发布时间:2023-12-18浏览次数:

近日,新北区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涉未成年人身体权纠纷案件。

原告朱某和被告陈某均系辖区孟河实验小学的学生,课间休息时,双方嬉戏打闹,追逐玩耍,朱某不慎摔倒在地磕断了两颗门牙。朱某的家长向陈某及学校提出索赔医疗费等相关费用,但与被告家长和学校经多次沟通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家长和学校赔偿朱某的医疗费和后续种牙费。

被告陈某的家长辩称,双方嬉戏打闹过程中,朱某在陈某后面追逐,可能是跑步姿势不好才导致朱某摔倒,陈某并没有推拉朱某,不应当承担责任。

被告新北区孟河实验小学辩称,学校在平时授课过程当中,不断的强调安全教育,要求同学们在课间要注意安全。学校在走廊及其他活动区域都贴有安全警示标语,学校的教育设施设备也不存在安全隐患,原告并非是由于教育设施的不安全导致的伤害事故,学校在事故发生之后及时联系家长,并及时地履行了救护义务,并不存在过错,并且朱某所受有的损失与学校的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对此不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庭审中,陈某和学校均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审理该案的审判长新北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曹利勇就本案的赔偿责任对三方进行了法律释明,朱某和陈某均已年满8周岁,虽然双方当事人都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已具备一定的意思能力和辨别能力,对于危险事物也有一定的预防和控制能力。在玩游戏过程中,双方均未做到谨慎、注意,均存在过失。庭审结束后,曹利勇背对背向当事人进行多次沟通和法律释明,秉着案结事了的原则,最终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解决了纠纷。陈某和学校各自承担35%和30%的赔偿责任,共计向原告赔付13000元,其余部分由原告自行承担35%的责任,该起涉未成年身体权纠纷案件圆满解决。

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园内嬉戏打闹造成人身损害的事件屡见不鲜,家长和学校要高度重视提高未成年人的安全意识,正确引导未成年人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学校也应该加强安全教育、排除安全隐患,积极履行保护、管理责任,共同护航未成年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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